原创 坚持普法的 上海闵行法院 收录于合集 #勇往“执”前 9个
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诈骗、非法集资等各色各样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不仅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还让人民群众的财产遭受损失。该类案件中,在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已在狱中服刑的情况下,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能否挽回?法院如何启动追赃挽损工作?
本期勇往“执”前带你了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规则!
01
执行内容包括什么?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内容,主要包括:
1
罚金、没收财产;
2
责令退赔;
3
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4
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5
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顾名思义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涉及财产部分内容的执行,对于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涉及人身自由刑罚的执行,不属于本篇讨论的执行范围。
02
执行到的财产不够赔,
受损的钱能拿回来吗?
很多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被告人除了判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外,还需要退赔被害人损失,甚至被告人还有民事债务需要履行,但是执行到的财产不足以覆盖上述执行内容,这种情况下受损的钱能拿回来吗?法院会不会优先将执行到的钱作为罚金上缴国库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其执行顺序为:
01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02
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03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04
其他民事债务;
05
罚金;
06
没收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执行过程中,如若被执行人未退赔被害人损失,即便被执行人明确钱款是用来缴纳罚金的,法院依旧会将该钱款退赔给被害人,以便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03
执行启动程序是什么样的?
与民事案件由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不同,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启动是由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
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庭会及时将案件中涉财产部分需要执行的内容移送执行局执行,无需被害人向法院申请。
同时,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材料会包含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等内容,以便执行机构快速查控财产、联系被害人。
04
执行怎么进行通知?
通知被执行人
执行启动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
通知尚在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
对于尚在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法院会同时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给被执行人同住家属,由其代为财产申报,并告知其作为被执行人亲属可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
另外,与民事执行通知书不同,除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信用惩戒措施外,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执行通知书一般还会附加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积极退赃对减刑及假释的影响等内容,督促、引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
05
执行措施有哪些?
+ 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与民事案件执行一样,执行立案后,执行机构会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在执行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 执行案外人名下可疑财产
除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执行机构还会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认定为赃款赃物的财产进行执行,最大程度为被害人追赃挽损。
+ 限高、失信等惩戒措施
被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执行机构会及时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执行机构视情形同样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
+ 无保留价拍卖
与民事案件执行不同的是,对于房产、车辆等需要拍卖变现处置的财产,经过一拍、二拍、变卖等程序未能成交的,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06
执行案款怎么发放?
▶ 对于被害人数较少的案件
在执行到案款后,法院会主动通知被害人提交收款账户信息用以接收案款。此时被害人可以根据要求当面提交或邮寄材料。
注意:收款银行账户必须是被害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且明确具体的开户支行,否则法院无法发款。
▶ 对于被害人数众多的涉众型案件
法院将会通过上海法院自主研发使用的刑事案款核发平台进行登记核对再予以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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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每个案件上线平台之前均会在其法院公众号发布公告,介绍整个操作流程,被害人可以及时关注。
(点击图片查看公告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康怀琳
上海闵行法院
执行局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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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原标题:《刑事案件被害人,如何追赃挽损?|勇往“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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